國安局特考 考試介紹

國安局前身為政治行動委員會及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並於民國44年3月1日正式成立國家安全局,為我國最高情報統合指導機關,為因應近年國家安全議題日漸多元,國安局積極引進各領域,以厚植情報工作能量,充分發揮「政府資訊提供者」「國家安全守護者」及「國家利益促進者」的角色功能。

國安局的組織職掌分為三大塊

1.    安全情報:台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國家戰略情報研析、情報工作督察、科技情報等任務。

2.    密碼研發: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任務。

3.    特種勤務: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等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與其配偶及一等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等任務。

國安局情報人員的工作涉及各個領域的情報蒐集故招考組別多元計有國際組政經組社會組(2014停招)電子組資訊組數理組各類組晉用人才除須通過筆試,尚需經過體能測驗、口試、安全查核等層層關卡才能錄取,錄取後還需經過1年期的專業訓練,故國安局情報人員除了享有一般公務人員的薪資福利外另可領取情報人員勤務及專業津貼每月薪資較同職等公務人員可多領1.5萬2萬元以上(一般三職等月薪約4.8萬)。國安局特考屬於薪資較高、考科數目少的公職考試,在考試科目上,國安特考的四科專業考試科目中,更包含了一科外國文,表真正的學科專業只考三科,招考的組別沒有畢業科系限制只要對情報工作有興趣的考生皆可投入考試,雖然年齡、報考資格限制嚴謹,卻也代表了考生無形減少許多競爭對手,這些都是其他同等考試無法取代的準備優勢。

國安局特考 考試時間

名稱

報名日期

一試日期

二試日期

三試日期

報名費用

考試地點

國安局

特考

104 

5.12-5.21

104

8.15-8.17

 

 

1,100

臺北高雄

※一律採網路報名。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完成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下載並列印報名書表,並於規定期限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優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報名費減半優待。【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減半優待】。

國安局特考 應考資格

考試名稱

應考資格

三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公職資訊技師組

除上表資格外並領有資訊技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資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四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錄取人員得因兵役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及兵役法將法定役期縮短,為維護應考人應試權益,放寬兵役限制。惟保留服志願役者仍須檢附筆試考畢之次日起4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之規定。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8 條第2 項規定「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爰本考試錄取人員拒絕接受安全查核或安全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分配訓練。

國安特考 應考資格Q&A

Q:國安特考兵役限制規定為何?

A: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錄取人員得因兵役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及兵役法將法定役期縮短,為維護應考人應試權益,放寬兵役限制。惟保留服志願役者仍須檢附筆試考畢之次日起4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之規定。

Q:大四應屆畢業生可否報名國安特考

A:大四應屆畢業生(含獨立學院、大學進修補習學校)報考本項考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需填寫簡章中所附之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應考人最晚應於當年度簡章規定期限(郵戳為憑)前繳驗畢業證書,且證書上之畢業日期須在考試首日前。

Q:可否以國外學歷報名國安局特考

A: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原本請影印後附繳,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2)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各1 份。
(3)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Q:如果考取國安局特考,當年也考取研究所,該怎麼辦?

A: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第二款規定,正額錄取人員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也就是說,可以先辦理公務人員資格保留,待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所學位後再辦理報到。

Q:除了服兵役跟進修可以申請保留,還有其他狀況想申請保留怎麼辦?

A: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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